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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房交了5万“茶水费”想要回 两次起诉均败诉

发布时间: 2022-10-24 23:10:17 来源: 未知 作者: -1
按照曹女士的说法,当时姚先生看好的房子已经被其他人认购了,而他若想购买此房屋,需要满足原房主另加5万元的要求,也就是说这5万元并非曹女士的盈利,而是认购人的要求。

2019年5月18日,姚先生想买仁洲观海的房子,中介曹女士在销售过程中告知房源紧张需加5万元“茶水费”才能选房,姚先生支付了这笔费用。后来,姚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曹女士退还5万元,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姚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曹女士返还涉案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姚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也被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驳回。

购房者为要回5万元“茶水费”诉至法院

前几年房价疯涨时,随之衍生的“茶水费”成了房产销售行业的潜规则。有的购房者觉得自己的“茶水费”交得比较冤,就想要把这笔钱要回,海南海口市的姚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他为要回自己交的5万元茶水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姚先生的说法,2019年5月18日,他通过“房天下”APP找到青岛西海岸新区仁洲观海项目的一名置业顾问曹女士。曹女士以仁洲观海项目交易火爆,交5万元“茶水费”可以选择更好的位置为由,让姚先生交钱后才能选择楼号。

姚先生听了曹女士的话,当天给她的个人账号转了5万元“茶水费”,并向仁洲观海的开发商山东粤海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向销售代理公司青岛金源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团购服务费。2019年5月27日,姚先生向山东粤海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70133元房款。也就是说,姚先生总共支付了212万余元房款,而除了正常的购房款外,他为了这套房还额外支付了总计8万元的“茶水费”和服务费。

姚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曹女士的言语蒙骗和欺诈,对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房源紧张的事实,使他陷入认知错误,实施了交付财物的处分行为,这5万元“茶水费”应属于不当得利。而38个月以后,姚先生通过青岛网上房地产网查询获悉,仁洲观海还有大量待售房产,更足以佐证当初曹女士说的房源紧张是谎言,主要的目的就是违规收取“茶水费”。

被告称自己没盈利不应退款

对于姚先生说法,曹女士并不认同,她提出自己并非该项目的置业顾问,只是代仁洲观海项目找客户的中介,在这个过程中,曹女士只帮助姚先生了解项目,具体的交款等事宜,都应交由开发商处理。

按照曹女士的说法,当时姚先生看好的房子已经被其他人认购了,而他若想购买此房屋,需要满足原房主另加5万元的要求,也就是说这5万元并非曹女士的盈利,而是认购人的要求。据此,曹女士认为自己不应退还这5万元。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无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房屋认购书》、青岛增值税普通发票,综合双方对于5万元款项性质的陈述,能够认定姚先生向曹女士转账的目的为购得合适房屋,姚先生转款时对转款目的、转账金额均明确知晓,转账同日,姚先生也与山东粤海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认购书》,并已经交纳全部房款,因此曹女士收款款项是基于姚先生选购合适房屋的委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姚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曹女士返还涉案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转款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黄岛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驳回了姚先生的诉讼请求。

姚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 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茶水费”案例比比皆是

关于“茶水费”,早在2021年7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8部门就发布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全国各地也相继对“茶水费”重拳出击,重庆、宁波、东莞、镇江等地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收取“喝茶费”“更名费”等价外费用违法行为。

实际上,收取“茶水费”早就有了相关案例,浙江嘉兴一家房地产公司的10名销售人员,在某楼盘销售期间,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向客户索取额外“茶水费”6000元至48万元不等,最多累计索取400万元。2020年,浙江南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10名被告人获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获缓刑。

同样是在2020年,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7名销售人员在售楼期间,向客户索取“购房茶水费”,非法牟利270多万元,已被警方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10月7日,上海杨浦某房屋中介公司三名中介人员以支付“茶水费”即可购买心仪房型为由,收取购房者李先生85万元人民币。三名中介被杨浦警方刑拘,并追回了钱款。

收“茶水费”还可涉嫌刑事犯罪

从案情上来看,姚先生是以“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而按照他的描述,中介曹女士的言论存在欺诈。“可以围绕着被欺诈进行举证。”北京市炜衡(青岛)的陈雪梅律师表示,结合多地以诈骗罪对“茶水费”案件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就能看出,一些中介工作人员很容易触及刑事犯罪。姚先生可以搜集对方虚构事实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购房者自身应当提高警惕,坚决对‘茶水费’等说不。”陈律师说,作为购房者,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若发现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合同、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向行业协会、主管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信网首席记者 杜杲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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