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转给朋友 豪车迟迟不见影
托人帮买车被坑,打官司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都成为证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何书俊)如今,手机已经成为市民生活中必备的通信工具,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已经作为证据被运用到官司中。日前,市民梁先生把钱打给朋友,让对方帮自己买豪车,结果对方一直未将车子交付。梁先生用手机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打赢了官司。
“幸亏有这些记录,要不然对方还真不一定认账!”10月3日上午,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梁先生发出这样一番感慨。梁先生介绍,2014年10月,朋友廖某在一起喝茶时告诉他,可以通过其他朋友以较便宜的价格帮买到宝马、保时捷等品牌豪车。梁先生刚好有换车的打算,于是便同意通过廖某购买。2014年10月12日,廖某向梁先生出具收到梁30万元订车款的收条,次日,按照廖某的要求,梁将30万元订车款转入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结果,付款后,梁先生多次要求廖某交付车辆,但对方一直未能交付,也拒绝将30万元订车款退还。由于协商退款未果,梁先生将廖某起诉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返还订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今年4月,法院受理案件后,梁先生将银行转账记录、自己与廖某之间关于购车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廖某收款帮自己购买汽车的事实。而廖某则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出庭应诉。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廖某收取了梁先生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未履行办理相关购车手续的义务,应将该款项退回给梁先生,而且不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梁先生诉请要求廖某按年利率5%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廖某退还梁先生订车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小贴士: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法官提醒,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法院已经广泛应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使用电子证据时,应注意证据保全工作。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的特点,所以作为证据使用时,当事人最好以公证的形式留存证据,避免打官司时,证据内容被改得“面目全非”。
此外,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从10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