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事业有成的企业技术主管,确因酒后心生歹念,回厂盗窃,不仅断送了多年的信任感情,还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系宣州区某乡镇一电子厂负责生产与技术的主管。早年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王某回乡经营电子厂,便邀李某替自己管理生产。此前双方合作愉快。2014年国庆期间,趁该厂放假,李某在酒后翻窗进入被害人(该厂老板)的办公室内,窃取老板用于发放员工的工资30000元,后离开宣城至上海等地,将所盗现金挥霍一空。在返回宣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后余思:在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一位事业有成的企业技术主管,因酒后一时胡涂以致犯下大错,事已至此,任何解释都不能掩盖已经犯罪的事实,纵观本案,我们不难发现,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魔鬼,切莫有歹念,须知伸手必被抓。 (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