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讯(记者 张泰来)记者从济南市车管所了解到,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我市暂住的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需要提交《山东省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业务。
1、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辖区内转移登记、机动车转入业务的;
2、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初学、增驾、军警换证、境外换证、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在我市暂住的申请人,持2016年6月30日(含)前已经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含二手车销售发票)的,或者已在外地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且在2016年6月30日(含)前已经开具《流动人口信息详情》或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回执)》的,可以使用暂住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
在我市暂住的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辖区内转移登记、机动车转入三种业务以外的机动车业务时,需要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山东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信息详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回执)》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
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应当显示申领居住证且通过审核,未签注有效期的统一默认为6个月。